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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场地规定

个人竞赛项目的场地为:长14米、宽8米,四周内沿应标明5厘米宽的边线,在场地的两长边中间各作一条长30厘米、宽5厘米的中线标记。集体项目场地不受限制。

  1. 评分方法
  2. 裁判员的评分方法
    1. 裁判员根据运动员(队)现场表现的技术水平,按照竞赛项目的评分标准,在各类分值中减去错误动作的扣分及其它错误的扣分,即为运动员(队)的得分。
    2. 裁判员所示分数可到小数点后两位数,小数点后第二位数必须是0或5。
  3. 运动员应得分的确定

分别将裁判员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去掉,中间分为有效分,有效分的平均值,即为运动员的应得分;应得分小数点后第三位不作四舍五入。

  1. 运动员最后得分的确定

裁判长从运动员的应得分中扣除裁判长对其他错误的扣分,加上或减去裁判长的调整分。即为运动员的最后得分。

  1. 示分方法

比赛中裁判员采用公开示分的方法,裁判员在运动员演练结束后按规则进行独立评分,得分由裁判长现场出示。

第八条  评分标准
各项比赛的最高得分为10分。

  1. 个人项目的评分标准
      1. 动作规格与方法的分值为4分

凡动作规格正确者给予满分。
凡手型、手法、步型、步法、腿法、平衡等方法与规定要求轻微不符者,每出现一次扣0.05分;显著不符者,每出现一次扣0.1分。
同一手型、手法、步型、步法、腿法、平衡等方法,每出现一次轻微错误扣0.05分,出现两次扣0.1分,出现三次以上的习惯性错误一次总扣0.15分;显著错误出现一次扣0.1分,出现两次扣0.2分,出现三次以上的习惯性错误一次总扣0.3分。

      1. 演练水平的分值为6分
  1. 神态、舞乐的分值为2分

凡神态自如,精神饱满,舞乐和谐,起、收势动作与音乐配合相符者给予满分。

  1. 协调、劲力的分值为2分

凡运劲顺达,动作连贯,手、眼、身、步法的配合协调者给予满分。
c) 风格特点、服装的分值为2分
凡武舞风格突出,特点显著,动作优美,舒展大方,刚柔相济,形神兼备,服装得体者给予满分,且服装设计能够突出武舞养生之运动特色,体现武舞养生之文化内涵者,均加0.1-0.5分。凡与要求轻微不符者,每出现一种错误扣0.1分;与要求显著不符者,每出现一种错误扣0.2分;与要求严重不符者,每出现一种错误扣0.3分。

  1. 集体项目的评分标准
      1. 动作规格的分值为4分

凡动作规格正确者,给予满分。
凡手型、手法、步型、步法、腿法、平衡等方法与规格要求轻微不符者,每出现一次扣0.05分;显著不符者,每出现一次扣0.1分。
同一手型、手法、步型、步法、腿法、平衡等方法,每出现一次轻微错误扣0.05分,出现两次扣0.1分,出现三次以上的习惯性错误一次总扣0.15分;显著错误出现一次扣0.1分,出现两次扣0.2分,出现三次以上的习惯性错误一次总扣0.3分。

      1. 演练水平的分值为6分
  1. 神态、舞乐的分值为2分

凡神态自如,精神饱满,舞乐和谐,起、收势动作与音乐配合相符者给予满分。

  1. 协调、劲力、整体配合的分值为2分

凡队形、动作整齐一致,运劲顺达,动作连贯圆活,手、眼、身、步法配合协调者给予满分。

  1. 风格特点、队形编排、服装设计的分值为2分

凡武舞风格突出,特点显著,动作优美,舒展圆活,刚柔相济、形神兼备,队形布局合理,服装设计特点鲜明,大方得体者给予满分;且服装设计能够突出武舞养生之运动特色,体现武舞养生之文化内涵者,均加0.1-0.5分。凡与要求轻微不符者,每出现一种错误扣0.1分;与要求显著不符者,每出现一种错误扣0.2分;与要求严重不符者,每出现一种错误扣0.3分。

第九条  其它错误的扣分标准

  1. 裁判员执行
  2. 没有完成套路中途退场者,不予评分。
  3. 比赛中每出现一次轻微遗忘现象扣0.1分,显著遗忘扣0.2分。
  4. 比赛中,因服饰等因素影响动作,每出现一次扣0.1分;严重影响动作,每出现一次扣0.2分。服装开纽扣0.1分,服饰掉地扣0.1分。
  5. 裁判长执行
  6. 出界:身体的某一部位接触线外地面,扣0.1分;整個身体出界,扣0.2分。
  7. 重做:
    1. 运动员因客观原因造成比赛中断,可申请重做一次,不予扣分。
    2. 运动员在比赛中因受伤中断比赛,经简单治疗即可继续比赛的可申请重做,但扣1分,如不能继续比赛,则按弃权处理。运动员因失误、动作遗忘或服饰等
    3. 原因造成比赛中断者,可申请重做,但扣1分。
    4. 时间:每超过规定时间达0.1~5秒者扣0.1分,达5.1~10秒者扣0.2分,依次类推。
    5. 起势与收势方向不符或收式回不到同侧场地者扣0.1分。
  1. 裁判长的调整分  

当裁判员的评分显著有误时,裁判长在宣布运动员的最后得分前,可与副裁判长协商,经总裁判长同意进行加减分。当运动员的应得分在9分以上(含9分)时,裁判长的加减分不得超过0.05分;在9分以下时不得超过0.1分。

注:其它未尽事宜,请参照“香港国际武术节武术比赛规则”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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